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發(fā)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河南省應急管理廳發(fā)布提醒:企業(yè)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yè)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突出問題,作出了修改完善。”據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安全生產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與實際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數量之間存在差距,折射出當前國家不斷加大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與部分地區(qū)過度依賴監(jiān)管執(zhí)法、“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同時存在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時關注安全生產領域的“負能量”,將安全生產相關問題納入最嚴峻的刑法規(guī)制之下,是強化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機制建設、以“民生刑法”推動安全生產理念成為全民共識的再次發(fā)力。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三類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zhí)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的?!?/section>據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改的有關安全生產條款,依法提高了違法成本,并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補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的情況,前移追責關口,不僅對震懾和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特別是重大違法行為、防范化解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具有重要意義,也彰顯了整個社會的價值與信仰導向。本次修法,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意味著將“結果犯”調整為“危險犯”,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制度創(chuàng)新,同時對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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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綜合